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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参股有限责任公司,该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6-03-25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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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甲个人独资企业占乙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份,乙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产生20万的未分配利润,甲个人独资企业在没有其他收入的情况下,该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适应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条款的关键前提是分回二字。在税法实践中,分回通常指被投资企业(乙公司)已经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股息、红利的所有权已经确定归属于股东(甲企业)的时刻。如果乙公司只是账面产生了利润,但没有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进行分配,那么从法律形式上讲,这笔利润仍然是乙公司的留存收益,尚未分回给甲企业。

三、案例的具体分析

纳税义务未产生:既然乙公司在2025年没有召开股东会、未作出关于20万利润的分配决议,那么这20万利润在2025年度并未实际分回给甲企业。因此,甲企业2025年度就该笔利润的纳税义务尚未触发

申报表填写:在2025年的经营所得申报中,甲企业无需将这笔利润填入申报表。甲企业只需按实际情况申报其经营所得。

未来纳税时点:这笔利润的纳税义务,将递延到乙公司实际作出分配决议的年度。届时,无论乙公司是否实际支付款项,只要决议将利润分配给股东,甲企业就需要在决议作出的当年,将这16万元(20×80%)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 需留意的征管风险

虽然严格按法律条文理解,无决议即无纳税义务,但在实务中仍有两个风险点值得注意: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考虑到甲企业持有乙公司80%的股权,构成绝对控股。税务机关在征管检查中,有时会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如果乙公司长期盈利且账面积累大量未分配利润,却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将利润留存在公司用于扩大再生产),税务机关可能会质疑其通过不分配利润来延迟纳税的意图。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特殊情况:如果乙公司在未来某个时点,将这笔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即通常说的送股),这在税法上会被视同先分配,再投资的两个步骤。届时,甲企业同样需要就该转增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总结

由于乙公司2025年未做分配决议,甲企业当年不需要就这20万利润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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