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正果股东怎么证明已经完成实缴出资?
前言
《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实缴出资期限为5年,2024年7月1日之后新设立的公司,需要在公司章程内规定5年的实缴出资期限,并且在5年内实缴出资;2024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老公司,国务院通过《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84号,以下简称《规定》)设置了为期3年的过渡期,也就是说3年内要将公司出资期限修改为5年,老公司实缴出资期限的时间最迟到2032年6月(2024年7月计算3年过渡期,再计算5年出资期限)。
根据《公司法》第54条之规定,如果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一、只有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已经实缴出资?
股东证明自身已经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常见于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起诉股东的案件中。如果股东仅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没有备注为“出资款”或备注为其他性质,且缺乏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对出资情况的记载、公司章程的相应修改及工商登记备案手续,也没有证据显示在收到前述转账后已确认、记载前述转账为出资,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法院一般会认为股东未完成出资义务。
参见案例:(2025)苏0509民初16756号,(2025)粤19民终4826号
第二、出资款转给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能否认定实缴出资?
股东将出资款转给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分两种情况,如果转账时备注了“出资款”,转账前后存在其他证据能够辅助印证转账性质,同时,款项的具体用途与公司经营范围相符,一般情况下能认定为“出资款”;如果转账时没有备注出资款,且没有《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财务账目》等其他证据证明,债权人起诉时股东还是需要承担出资义务。
参见案例:(2025)川民申856号、(2025)苏02民申102号
第三,出资款备注成“借款”,能否认定实缴出资?
出资款备注“借款”出资后,被债权人起诉履行出资义务,属于实务中比较常见的纠纷。关于款项能否被认定为出资款,需要结合款项的具体用途、公司财务是否计入实缴资本账目等综合因素认定,大多数案件债权人起诉后,股东都因为没有其他辅助材料证明出资性质而被法院判决履行出资义务。
参见案例:(2025)沪01民终10753号
实缴出资流程(以货币出资为例)
转账、备注:股东个人账户向公司账户转账,转账时将款项性质备注为“出资款”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明确要求货币出资时,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因此,严禁转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个人账户,同时,转账时避免备注成“往来款”、“借款”,否则可能不被认定成投资款。
记账报税:会计将该笔款项计入“实收资本”,并且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相关规定印花税最低可达0.125‰
法定文件: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等内容,同时,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也即只有记载到股东名册才可以正常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国家企业公示系统中公示实缴信息
《公司法》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等内容。
总结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文件在证明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上证明效力较高,转账后尽量完善法定文件,要求公司发放《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并且修改公司章程、在财务账目中计入“实缴出资”类目,这样才能最高程度避免被债权人追责,从而承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