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
发布时间:2025-05-27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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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条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债而设定,那么,实务中,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何自证呢?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人公司股东提交了连续年度的、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法院审查,审计机构资质、审计方法以及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完整性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明显瑕疵的,就可以认定一人公司股东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对方对此不认可,但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法院可以认定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驳回对方要求一人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请求。若一人公司股东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以认定为未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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