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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客户签订销售门窗合同13%和3%安装合同,是否有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5-04-16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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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明确混合销售的定义及税率适用原则。判断是否属于混合销售的关键在于货物与服务是否属于同一交易行为且不好分割。属于一项纳税行为,货物与服务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性(如销售与安装、运输等);而坚硬行为则属于多项应税行为,各项业务独立核算。

公司和甲方分开签的销售门窗13%和3%安装合同,税务上会认为混合销售。自产的门窗也不可以。首先与合同无关,只要是混同销售,即便分开签合同也无效。其次看业务能否不视同销售,相关财税法规上有两个公告,一个是税总【2017】11号公告,销售资产的混合销售的例外情况,一个是活动板房。另一个是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资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兼营处理。以上规定并不是优惠规定,可以看做是特殊情况的清单式列举。2018年42号公告才是一个优惠规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核算,安装部分可以按简易计税。外购也可以,外购的话已经按经营进行核算。安装部分也可以简易计税。

门窗不属于这两个公告里提到的情形,它和活动板房、机器设备及钢结构件不是同一个概念,应该按照混合销售补税。不过另一个领域:空调销售、安装有争议。普遍的观点为如果是生活方面的不算机械设备,如果是工业用的,就算机械设备。以上门窗销售安装业务拆合同是不行的,但如果拆成两家公司则是可以的,起码符合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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